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经济损失。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