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