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