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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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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十三条

有效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护人应当给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监护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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