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二十元罚款;

(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树木价值五倍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五倍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