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