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