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