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