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开展安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出评估结论;

(二)通过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安全评估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