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