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沿河周边水产养殖区域,划定畜禽养殖场的禁止建设区域。规模化养殖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非规模化养殖经营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堆沤还田等方式处理养殖废弃物或者将养殖废弃物送至集中收储点,推进养殖废弃物肥料化、能源化等多元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养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