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生物可降解或者易回收农用薄膜,减少化肥和化学农药的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肥料农药包装、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