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优化种植结构,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流域北顺渠、通广渠、渭济渠、渭惠渠、中惠渠等灌渠工程保护,高效利用水利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