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