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