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能源利用做出评价。

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