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获得财政支持并列入市级以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可以作为优先发放各类建筑节能专项补助的依据。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能效测评的工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