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五条有效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获得财政支持并列入市级以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可以作为优先发放各类建筑节能专项补助的依据。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能效测评的工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