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