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三)施工期间拆除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