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