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