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更新具体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承担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城市更新中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