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市更新具体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承担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加强对城市更新中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加强对上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