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区域内改造资金,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危旧公房加固以及消防、排水、环卫、公共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资金。探索使用财政资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以奖代补或者以修代租等方式,对危旧私房、古厝依法进行翻建、改建和修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