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中村特色产业发展,保障产业用地需求,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照有关规定,对城中村低效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盘活利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