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加强城中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农业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利用,保留村庄记忆,提炼村庄文化精髓,实现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