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腾退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部分组织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