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等为重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维持现有建设格局基本不变,采取修缮、改建、扩建、改变功能等措施对城市功能进行完善的整治提升;

(二)对不在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的危房集中成片、基础设施落后、违法建筑较多、土地利用低效的区域进行的拆除新建;

(三)对通过整治提升无法消除安全隐患、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产业及其配套、改善空间环境等,且不宜采用拆除新建方式更新的区域,以拆整结合方式实施的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