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金砖创新中心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机构设置、人事和薪酬制度、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等。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员聘用、薪酬福利等具体事项赋予金砖创新中心相应的自主权限。

金砖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