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同展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品牌展会的评定认证体系。知名度高、规模效益好、服务规范的展会可确定为品牌展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