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展会服务第八条已废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两个以上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展会,可由市商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展会申报事宜的联合审批服务。有关登记、核准手续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依法实施治安、消防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查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