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商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展会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商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与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展会项目指导目录。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