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商务部门是本辖区展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展会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综合评估和指导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负责展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建设、知识产权、统计、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