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展会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