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第三章 展会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承办展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相关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展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