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钓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海钓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协调解决海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海钓活动的排查,配合、协助执法单位查处非法海钓活动,协助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