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海钓,是指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主要目的,利用船舶、岸堤、岛礁、矶石、渔旅综合平台等进行的海洋垂钓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海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