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野外用火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组织防火演练,并在春节、清明、中元等传统节日和春种秋收野外用火集中期间开展安全野外用火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野外用火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