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