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