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及事故处理。

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事故,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的指挥,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或者车厢、车站内滞留。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