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因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暂停部分车站运营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要时应当申请启动公交接驳疏运。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