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应急等重大事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和安全保护区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