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应急等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和安全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