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