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空间。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桥下空间设立公示牌,公示利用面积、范围、用途、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电话,承担日常秩序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