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通过标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站点、到达时间、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在车站醒目位置提供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运用数字化方式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便捷服务,并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