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结构外侧一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外侧三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三米内;
(四)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结构外侧二十米内。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