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行道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社会公众出行和生活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