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行道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对社会公众出行和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