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求,保障换乘枢纽、公交车站、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