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求,保障换乘枢纽、公交车站、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