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与生态保护、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