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